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类型:
1、 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补偿
2、 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3、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二、享受资助学生:
全日制的高校、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
1、 普通本专科(含高职) 的应(往)届毕业生
2、 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
3、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
4、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三、不享受国家资助的学生:
1、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包括某一期免除)学费的学生
2、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四、资助标准:
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补偿、代偿两者就金额较高的据实执行,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五、资助年限:
修业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
1、 毕业生(按最后学历时间计算)
2、 在校生(按入伍时的学习阶段计算)
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六、资助申请与审批流程:
1、 学生—登录报名系统:
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获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 学校—审核:
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逐一审核,对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校要与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 学生—申请
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批准入伍后加盖公章,将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4、 学校—复核:
学校对《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补偿或代偿。
七、还贷:
1、 生源地贷款—由学校一次性向银行偿还或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
2、 往届毕业生申请代偿的,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
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八、退役复学的资助:
退役后回校复学的学生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审核—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九、资助资金发放:
国家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每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提前预拨当年资金到省财政厅—学校—学生(帮助还贷)。每年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校领取。
十、资金管理与监督:
学校将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对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
1、 返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所受资助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2、 返回其原就读高校的学生,所受资助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所回资金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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